按照《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通知》(辽财教【2016】643号)文件精神,从今年秋季学期起,抚顺市执行免除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政策。免学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部分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目前抚顺市各普通高中已经完成对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审核、统计工作。经测算,2016年-2017年全市共有673名学生满足普通高中免学费条件,共需资金67.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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