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教育局,局直属初中、小学:
现将《抚顺市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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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印发 |
抚顺市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为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全日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系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同)为流入地行政区域外农村户口,在流入地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其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办理入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原籍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二)父母在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三)父母具有流入地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用工单位等出具的务工就业证明。
(四)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非起始年级的学生应提供原籍学校的学籍证明。
父母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址,就近统筹安排在中、小学校就读。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更不得歧视。各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局直属初中、小学于新学年开学后两月内将辖区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的情况如实统计,并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一一标注,确保人籍一致,然后上报市教育局。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政策,对进入城区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与本地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流动性大的特点,为这些学生建立专门的纸质学籍档案,加强学籍管理,定期深入学校对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情况进行检查核对,防止学生辍学。
第七条各小学、初中学校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统一报名,简化入学手续,在教育教学、奖励、评优评先、入团入队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单独编班,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学校要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各校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九条积极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对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开展捐资助学、“手拉手、送温暖”、“一帮一、结对子”等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帮助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定期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增强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促进家庭与学校的联系沟通。
第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