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经市政府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抚顺市质量奖称号和名牌产品称号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该《办法》由市质监局起草,对质量提升品牌创建工作做出成效的单位进行奖励的市级办法。为便于相关单位和广大群众更好的理解《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第二十六条“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加大对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在金融、信贷、项目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品牌提升的意见》(辽政办发〔2017〕85号)第三部分第二条“完善政策支持。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建立稳定的品牌建设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对品牌提升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
二、《办法》主要内容
1.本办法适用奖励对象为荣获国家、省、市级质量奖、名牌产品、示范区称号的企业和园区。
2.根据荣获国家、省、市级称号的情况,奖励金额从3万元到100万元。
3.同一企业当年荣获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最高档次只发放奖励资金一次。
4.依据《抚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抚顺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评定时必须由专家到现场进行核查,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列支了专家评审工作经费。
三、《办法》总结分析的现状和形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质量第一,建设质量强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转变”,即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扎实开展市政府确定的“三区两镇一景一牌”平台发展战略。树立抓质量提升的关键就是抓标准和品牌的思想,充分调动提升标准、争创品牌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快培育我市标准领先、竞争力强的质量品牌,全面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市质监局制定了《抚顺市质量奖称号和名牌产品称号奖励办法》。
四、《办法》主要目标
通过《办法》的实施,全面提高企业的质量品牌意识,完善质量基础,提高质量水平,激发争创品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培育我市标准领先、竞争力强的质量品牌,全面推动我市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