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
为适应新时代需要,提高企业的质量品牌意识,完善质量基础,提高质量水平,激发争创品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培育我市标准领先、竞争力强的质量品牌,全面推动我市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
二、奖励原则
对当年荣获多项荣誉称号的同一企业,按照最高档次只发放奖励资金一次。
三、主要内容
质量奖称号企业奖励办法
1. 获得中国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
2. 获得辽宁省省长质量奖金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80万元,银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50万元;
3. 获得抚顺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10万元,银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5万元。
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奖励办法
1. 获得辽宁重点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20万元,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10万元;
2. 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3万元。
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奖励办法
1. 获得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园区奖励资金50万元;
2. 获得辽宁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园区奖励资金15万元。
四、资金来源
每年用于质量奖、名牌产品奖励及评审等工作费用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