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妥善处理好市与县区间的利益关系,根据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
抚顺县、清原县和新宾县环境保护税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扣除上缴省20%后,其余归县级留存,市本级不参与分享。城区实行属地征管,扣除上缴省20%后,其余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城区不参与分享。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
文件:抚政发〔2018〕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