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提高全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相应提高我市标准。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提标幅度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调增4.5%。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57元提高到582元;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12元提高到535元。
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调增8%。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调增8.5%,由年人均纯收入3703元提高到4018元;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7.5%,由年人均纯收入4039元提高到4342元。
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 城市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月标准为836元,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3倍,此次提标不调整。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月标准为800元,此次提标提高到836元;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城市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月标准为737元,此次提标提高到757元。
2. 农村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年标准为7012元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3倍,此次提标不调整。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年标准为5060元,此次提标提高到56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