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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已死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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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4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人死亡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经抚顺市交通运输局核查确认,下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已死亡。现决定依法注销其相应从业资格证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列从业资格证件作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该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活动。
如对本公告所列人员信息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抚顺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人员名单(共456人,858证)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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