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全市广大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有关要求,拟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将《关于调整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11月27日-2025年12月26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抚顺市医疗保障局提出意见。
1.通讯地址:抚顺市社保大厦(抚顺市医疗保障局,邮政编码:113006,信封上请注明“调整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征求意见反馈”)。
2.电子邮箱:fssybj@163.com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7日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由7%调整为8%。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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