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5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文件,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文件,就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部署,有效做好我市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出台本文件。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文件共分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职责、完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3个部分。
(一)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部门,以及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二是明确了我市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并通过市气象局备案审查的检测机构承担。
三是明确了以建设工程整体进行防雷许可的要求,解决既有易燃易爆场所又有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情况。
(二)完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对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包括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和安全检查事项清单。
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
三是明确了防雷安全工作行业监管责任,即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三)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
一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职责,即市编制部门在防雷机构改革中的责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落实防雷保障经费的责任。
二是明确了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即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委托技术服务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是明确了各级气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安全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等工作。
三、文件的核心变化
一是将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职责切割,由过去的全部由气象部门管理,变为各行业按职责划分监管,责任范围更加明晰,避免推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全市防雷安全监管和体制改革中的具体职责。
四、文件的实施要求
一是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是过去文件内容与此文件有不符和相悖的,以此文件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