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 被处罚人(单位) | 行政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
1 | (抚高)应急罚〔2023〕B1号 | 辽宁鑫盾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2023年3月15日,抚顺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国务院安委办重点县专家组对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下发《关于认真整改2022年第二轮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发现突出问题和隐患的通知》和辽宁鑫盾医药化工有限公司29项问题清单(抚高应急责改〔2022〕B49)进行复查。辽宁鑫盾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的期限内即2023年2月20日前将指令书中提出的29项问题整改完毕,截至2023年3月15日复查当日仍有环氧乙烷储罐顶部爆破片的入口管道处未设置氮封等7项问题尚未整改完毕,且未向我局送至申请延期,拒不执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处: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 2023年3月24日 | 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任建衡:06040324008 |
2 | (抚高)应急罚〔2023〕B2号 | 刘国勇 | 2023年3月15日,抚顺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国务院安委办重点县专家组对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下发《关于认真整改2022年第二轮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发现突出问题和隐患的通知》和辽宁鑫盾医药化工有限公司29项问题清单(抚高应急责改〔2022〕B49)进行复查。辽宁鑫盾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的期限内即2023年2月20日前将指令书中提出的29项问题整改完毕,截至2023年3月15日复查当日仍有环氧乙烷储罐顶部爆破片的入口管道处未设置氮封等7项问题尚未整改完毕,且未向我局送至申请延期,拒不执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3月24日 | 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任建衡:06040324008 |
3 | (抚高)应急罚〔2023〕B3号 | 抚顺华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23年3月15日,抚顺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国务院安委办重点县专家组在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经特级动火作业审批在企业2号原料罐区(四级重大危险源)内进行动火作业的行为。证据: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抚高应急检记〔2023〕B41号、我局调查询问笔录(于威、薛丽强)和国务院安委办重点县专家组现场核实中收集的相关材料等为证据,证明你单位抚顺华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经特级动火作业审批在企业2号原料罐区内进行动火作业案中确实存在以上事实。 |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3月31日 | 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任建衡:06040324008 |
4 | (抚高)应急罚〔2023〕B4号 | 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 | 企业生产肌氨酸钠的项目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2年10月上旬到11月中旬使用危险化学品羟基乙腈生产化学品肌氨酸钠(产品肌氨酸钠为丙A类,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共计44.54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陆佰贰拾元。证据: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的出入库明细等为证据,证明你单位确实存在以上事实。 | 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 处:1.停止该项目的生产行为并处人民币拾万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陆佰贰拾元 的行政处罚。 | 2023年4月5日 | 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任建衡:06040324008 |
政策通知公告
抚顺高新区应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3/07/14 1.5w 阅读 470 点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