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就缓缴第四季度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第四季度,即2022年10月至12月,可缓缴该季度污水处理费。在缓缴期结束后,污水处理费代征人抚顺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对缓缴用户进行补缴征收。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就缓缴第四季度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第四季度,即2022年10月至12月,可缓缴该季度污水处理费。在缓缴期结束后,污水处理费代征人抚顺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对缓缴用户进行补缴征收。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